2024年1月24日,大連國際仲裁院特邀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原二級巡視員、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石海開展培訓授課,以“仲裁的底色”為題,深度解讀仲裁的本質與屬性。根據現(xiàn)場錄音將授課內容整理成文字形式,內容如下: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司法部法律服務局原二級巡視員 石海
非常高興能夠在2024年新年開始的時候來到大國仲,與大國仲的同仁們一起座談,作為仲裁同仁,利用這個機會跟大家就有關仲裁特別是中國仲裁一些事情聊一聊。
仲裁法頒布到今年8月31日整30年,從總體來說中國仲裁還處在起步和發(fā)展的階段。雖然現(xiàn)在全國每年收案量突破了50萬件,標的額超過萬億,這個量在世界上是靠前的,可以說是走在世界前列,可以說是仲裁大國,但是我們還算不上仲裁強國。目前在國際上仲裁的競爭力,我們還不如西方的老牌仲裁機構,在國際上選擇中國仲裁的還不是很多。我們與大家所熟悉的英國倫敦仲裁、法國巴黎ICC仲裁、香港特區(qū)仲裁和亞洲新加坡仲裁在品牌上相比確有差距。這幾年全國涉外仲裁案件量每年2000多到3000件左右,且涉外案件里面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的量還很少,一年也就不足百件。在3000件案件里,北、上、廣、深的仲裁機構案件占比超過50%。此外,二八定律在仲裁界也同樣存在,目前全國270多家仲裁機構,大約20%的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占全國所有案件的80%,全國仲裁發(fā)展不平衡的問題非常突出。全國仲裁的年受案量占法院同口徑案件量的3%不到,這么比較可能不夠科學,但客觀反映了仲裁解決糾紛的數量規(guī)模還不大,仲裁發(fā)展不充分,發(fā)揮的作用與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還不適應,潛力巨大。
發(fā)展不充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現(xiàn)在整個社會的仲裁意識還很低很低!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還是企事業(yè)單位以及社會公民個人,每一個層面、每一個領域對仲裁的認知,特別是全面正確的認知還遠遠不夠,整個社會對仲裁的認知還處于盲人摸象的片面階段。對仲裁的認識,我認為是仲裁發(fā)展中最需要先解決好或者最需要搞清楚的一個問題。認識問題是基礎,認識決定理念,認識論決定方法論。認識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觀點,對待它就會有不同的眼光和不同的方法?;A不牢,地動山搖。為什么大家都感覺仲裁工作很難呢,就是認識問題還沒有解決好。這個問題是關系仲裁發(fā)展的大事,什么時候解決好,我們的仲裁工作做起來就相對容易了。關于對仲裁的認識,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實踐問題,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聊的主要話題,我把它叫做“仲裁的底色”是什么,或者說仲裁最基本的屬性主要有哪些。
總體來說,我國的現(xiàn)代商事仲裁相對屬于一個舶來品。仲裁是一種市場經濟的產物。1994年仲裁法頒布的時候,我國處于剛剛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通過立法把仲裁引入國內,我說的引入是指從法律制度層面頒布了仲裁法,改革了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仲裁制度,建立了現(xiàn)代商事仲裁制度。我們談仲裁的底色問題或者它的基本屬性問題,不能脫離中國的實際,仲裁法的規(guī)定和國家當時采取的法律實施措施是根據當時我國的國情作出的,就是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組建仲裁機構,而且給予人、財、物支持,就是由政府出面幫助把仲裁機構盡快建起來,并支持他發(fā)展起來,“扶上馬送一程”后,再由他自己依法運行,不干預干涉。30年一直是這樣靠政府的支持,仲裁快速發(fā)展起來了,這是中國國情和特色。但是不了解仲裁的人只片面地看到了政府幫助支持的一面,誤認為仲裁是政府的事情,仲裁機構是政府一個部門,對仲裁的認識發(fā)生了偏差,只看到30年來仲裁表面的顏色,而忽視了仲裁本來的底色。對仲裁的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和看法,對仲裁進一步發(fā)展是非常不利的。
那么仲裁的基本屬性到底是什么,我個人的理解是:
第一,仲裁的經濟屬性是第一位的。
仲裁實際上并不產生于法律,仲裁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產物。因為市場經濟的投資、貿易產生糾紛的需要解決,最初糾紛的解決并不是依靠法律,是由市場主體、企業(yè)家、交易雙方選擇一個共同認可的社會第三方對糾紛做一個裁判,這個裁判就是仲裁,他是經濟活動的一部分,所以說它本身是一個經濟問題。如果可以說經貿是一種商業(yè)“游戲”的話,那么是不是可以說仲裁原本是一種商人的“游戲”。仲裁的規(guī)則放到這個語境下,它應該屬于經貿規(guī)則的一部分,它產生于經濟活動,服務于經濟活動,所以它的經濟屬性是它最原始的、最基本的,也是第一位的。如果仲裁偏離它的經濟屬性,那么它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會走偏。
既然它的經濟屬性是最基本的原色,也是它第一位屬性,那么我們現(xiàn)在應該怎么看待仲裁?我們應該怎么對待仲裁?包括我們仲裁從業(yè)者應該怎樣認識和從事仲裁工作?是否應該相當程度地用經濟工作的思維和方法對待和從事仲裁工作?
現(xiàn)在仲裁越來越淡化了經濟屬性,有純法律 “游戲”的味道。學界也好、實務界也好,大家通常說仲裁具有準司法性,我個人從來不贊成這種說法,原因有兩個:一是仲裁的經濟屬性決定的。仲裁是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是委托社會第三方“私家”解決,是“私事私了”。不是去找法院找政府找“公家”解決,去“私事公了”。二是仲裁與訴訟追求的價值不同。法院訴訟必須依法進行,追求公平公正。仲裁不以公平公正為第一追求的價值,仲裁追求的不僅僅是糾紛解決且能促進交易繼續(xù)進行,仲裁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只要不違法,法律就認可。這些是仲裁與訴訟的本質區(qū)別,是仲裁能夠獨立存在、發(fā)展的意義所在。說如果我們給仲裁戴上“準司法”的帽子,就容易讓人把仲裁當成“二法院”或者是政府的法院,這種對仲裁的誤解偏離了仲裁的底色,對仲裁的推廣普及,對仲裁發(fā)展是非常不利的,甚至是有害的。
第二,仲裁的社會性。
大家通常都說仲裁是民間的,我個人對這個提法是不贊同的,起碼這種提法是不準確的,我認為應該說仲裁具有社會性。社會是由誰組成的?除了我們平時傳統(tǒng)意義上社會各方主體,我認為政府也是社會的一個主體,也是社會的一方,仲裁是社會各方參與的,所以仲裁具有社會性。
從仲裁機構的組建來說,中國的仲裁機構由政府組織組建,政府組建了一個民間機構,這個邏輯說不通。仲裁法頒布實施的90年代中期中國當時的市場主體發(fā)育程度還很低,沒有能力組建仲裁機構,所以發(fā)揮政府的體制優(yōu)勢,由政府出面組織社會各方組建仲裁機構,再扶持一段時間直到能自食其力了再還給社會,這是政府作為社會一方對仲裁的參與支持。同時,仲裁機構是社會第三方,是交易雙方當事人和市場主體選擇解決糾紛的第三方,只不過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第三方,為什么非得選擇仲裁機構呢?仲裁法規(guī)定只有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通過法律規(guī)定讓當事人只能選擇仲裁機構這個第三方。
仲裁的社會性的內容很豐富,其中很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仲裁所用的資源來自于社會各方,如仲裁員來自社會各方各行各業(yè)。還有仲裁的國際性,其實仲裁的國際性只不過是社會性的一種向外擴張,仲裁員、當事人的范圍擴大到了國際,社會的參與也擴大到了國際,各國法院因為各國政府簽署的《紐約公約》有了對外國仲裁的承認執(zhí)行。一國的仲裁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仲裁活動,當地的政策為此提供了便利,等等這些都是社會對仲裁的支持參與。仲裁實際上是一個平臺,是匯集社會各方資源,解決社會矛盾的平臺。所以仲裁的社會性是一個非常鮮明的特征。既然仲裁的社會性這么強,那么我們在宣傳推廣仲裁,在從事仲裁等等有關方面工作的時候,就應該把這個背景因素充分考慮到,脫離這個背景是做不好工作的。對于仲裁的社會性和民間性問題,名詞怎么叫不是特別重要,我之所以不提倡叫民間性,是擔心有些同志單純理解成“小民間”,特別是仲裁行業(yè)的同志理解成“小民間”就限制了你的思維、視野、行動以及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三,仲裁的法律屬性。
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仲裁和訴訟的不一樣之處在于從仲裁協(xié)議的簽訂到當事人申請到法院執(zhí)行裁決結果都是法律允許又認可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仲裁之所以能夠被法律認可,就是因為在經濟活動中市場主體用這種方法解決了自己的糾紛,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沒有動用國家的力量和資源,給國家省去了很多麻煩,給法院減少了很多訴累,有利于經濟的活躍、交易的發(fā)展以及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國家發(fā)現(xiàn)如果用法律把仲裁固定下來對社會發(fā)展更好,所以有了仲裁立法,有了仲裁被法律認可,它的法律屬性是這么來的。再有,仲裁的國際性問題,《紐約公約》也好,其他多雙邊條約也好,都是各國法律互相認可的結果。
對于仲裁的法律屬性如何理解很重要,會影響整個仲裁活動。仲裁不要求嚴格依法,只要不違反法律就認可,所以仲裁比法院訴訟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除了法律它甚至可以把商業(yè)習慣、交易慣例作為裁決依據,只要不侵害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權益,法律都認可。仲裁的靈活性是他非常大的優(yōu)勢,當然調解也具有靈活的特點,但目前商事調解還沒有立法,所以仲裁的這個法律屬性是獨一無二的。
第四,仲裁機構的性質。
談到仲裁的底色、仲裁的基本屬性回避不了仲裁機構的性質問題,那么仲裁機構是什么性質?中央文件規(guī)定是由政府依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組建,為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經濟糾紛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法人。仲裁機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它的定性問題,仲裁機構是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國家制定仲裁法允許設立仲裁機構,目的是為經濟發(fā)展提供不同于訴訟的糾紛解決服務,不是為了讓仲裁直接創(chuàng)造經濟價值,而是為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這種服務不能是營利性的,所以仲裁機構必須是非營利的組織,但是為了仲裁機構的基本運行也允許有必要的“盈利”,只不過這種“盈利”不是它最終追求的目的。公益性說的是仲裁是面向全社會、為大家服務的,所有社會成員只要需要,都可以平等地享受仲裁服務。說到底仲裁是服務,仲裁機構是專門提供糾紛解決服務的組織。服務就要把服務對象當事人放在第一位,為當事人個人服務,為經濟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服務,這是仲裁的本份,是仲裁的社會使命和責任。仲裁人一定要強化服務意識和理念,把“服務”精神深入骨髓、融入血液。
編輯: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