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愛瑞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雷忠:本院受理上訴人高翔與被上訴人溫州市東凌鞋材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陳秀蓮、馬鞍山愛瑞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朱立、徐映、金大江、周雷忠、趙小軍、陳壽蒙、伍時堅與原審第三人浙江柏潤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0日內。定于2024年8月1日15時在破產第三法庭(溫州市鹿城區(qū)南浦路399號)公開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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