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收購承接協(xié)議》以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署的《分戶資產轉讓協(xié)議》,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已將其對下列債務人及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聯合公告通知各債務人及擔保人以及其他相關各方。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公告要求下列債務人及擔保人,從公告之日起按照相關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向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償付義務或相關擔保責任。
注:1、本公告清單列示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資產余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停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特此公告(詳見公告附件)。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2024年9月19日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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