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申請人嘉興華偉建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票號為0010004131471749,金額30000元,出票日期2023年10月17日,收款人嘉興市銀建工程咨詢評估有限公司嘉善大云分公司,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發(fā)的銀行匯票一份,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2024)浙0402民催4號民事判決書,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申請人嘉興華偉建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票號為0010004131471749,金額30000元,出票日期2023年10月17日,收款人嘉興市銀建工程咨詢評估有限公司嘉善大云分公司,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發(fā)的銀行匯票一份,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2024)浙0402民催4號民事判決書,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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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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