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告知單位: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徐家匯派出所
告知人:金吉晨、盛鈺杰
被告知人:劉淼焱,單位法定代表人:無
告知內容:處罰前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公安機關查明你于2024年11月15日13時許,在上海市徐匯區(qū)漕溪北路396號中亞銀行門口,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書證、視聽資料、被侵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和辨認筆錄等證據為證。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問:對上述告知事項,你(單位)是否提出陳述和申辯(對被告知人的陳述和申辯可附頁記錄,被告知人提供書面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附上,并在本告知筆錄中注明)
答:對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復核。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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