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認字:65052120240040405 申請人:彭耿,職工姓名:彭耿,性別:男,年齡:57,身份證號碼:432522196709222458,事故單位:山東領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職業(yè)/工種/工作崗位:模板木工,事故時間:2024年05月22日,事故地點:三塘湖新疆華電哈密煤電地下綜合蓄水池施工地,診斷時間:2024年05月26日,工傷認定申請時間:2024年06月13日,受傷害部位/職業(yè)病名稱:指。受傷害經過、醫(y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2024年06月20日受理彭耿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jù)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2024年5月22日17時左右,彭耿和工友朱柏發(fā)、佘偉新三人在新疆華電地下綜合蓄水池西邊施工地支模板,因工作需要彭耿用手提電鋸在一塊木板上鋸直徑為45厘米的圓孔模板過程中不慎鋸在左手上,造成受傷。2024年5月26日,哈密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出院(住院號:0000112382)診斷為:1.左手環(huán)指單指完全離斷;2.左手環(huán)指創(chuàng)傷性指動脈破裂;3.左手環(huán)指指神經損傷;4.左手環(huán)指開放性指骨骨折;5.左手中指手指開放性損傷。彭耿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工傷。如對工傷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注:本決定書一式五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