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金石煤炭有限公司、遼寧阿里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丹東華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郝家武、孔祥秋、郝明、方明江、何巖會、劉英琪、趙震海:本會受理的[2025]丹仲字第23號申請人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請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會領(lǐng)取仲裁申請書、仲裁員名冊等,提出答辯書和仲裁員選定書的期限為公告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nèi),領(lǐng)取仲裁庭組成通知書的期限為答辯期屆滿之日起3日內(nèi)。本會于2025年6月23日14時30分在本會504庭審室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仲裁。
丹東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