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昌堂、華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南京長興勞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德義與被告陳昌堂、華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南京長興勞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4)蘇0685民初8718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陳昌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毛德義欠款14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600元為基數(shù),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毛德義其他訴訟請求。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視為送達。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