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105民初3935號
沈陽金融超市有限公司、遼寧隆運置業(yè)有限公司、楊博文、李孟娟、王玲:本院受理原告祝崇哲訴你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及舉證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的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307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2025)遼0105民初3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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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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