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02 民初2887 號
潼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姜山、唐尚磊、姚舜、鄭子豐、鄭強: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與被告潼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姜山、唐尚磊、姚舜、鄭子豐、鄭強合同糾紛一案。由于本院通過直接送達以及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通過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起訴狀副本(起訴要點:被告潼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鄭強賠償保險賠償金34094.98元、原告律師代理費2000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 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逾期不答辯,不影響審理。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