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榮城鴻嘉實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袁仕連與被告寧夏榮城鴻嘉實業(yè)有限公司、寧夏恩壹壹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袁仕連提出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按照《委托經營管理合同》支付原告第四、五、六年收益金45584元。并以 12662元為基數(shù),按照給付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至實際收到收益金之日違約金;以 15195 元為基數(shù),按照給付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24年4月16日至實際收到收益金之日違約金;以17727元為基數(shù),按照給付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25年4月16日至實際收到收益金之日違約金;3.支付原告自2025年4月1日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收益金及違約金;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公司營業(yè)地址不明,本院無法向你公司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織成員告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 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9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