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7434號
母玉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捷與被告母玉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請求興慶區(qū)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5600元,并自2023年12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貨款為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主審法官:董恒毅聯(lián)系電話:0951517002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