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3民初3696號
蘇禮南:本院受理原告羅桂興與被告蘇禮南、林帶友、廖倩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于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5)粵1803民初3696號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12551元及資金占有期間利息(利息從2024年9月1日起以112551元為基數(shù),按 LPR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25年4月14日利息為2219.76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7月24日9時00分在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