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82民初1340號
蘭書偉:本院受理的張國珍與蘭書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采用直接送達及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2025)粵1882民初1340號民事裁定書、合議庭告知書。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貨款17500元;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星子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特此公告。
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