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育召(公民身份號512221196510226272):原告張萍與被告羅育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羅育召公告送達(2025)渝0101民初3693號民事判決書,決書要點:被告羅育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萍貨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1650元,由被告羅育召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