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1283民初5109號吳新橋:本院受理原告常奔與被告吳新橋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訴狀副本、證據材料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江蘇省泰興市興燕路55號燕頭派出所對面原河失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2025)蘇1283民初5109號吳新橋:本院受理原告常奔與被告吳新橋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訴狀副本、證據材料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江蘇省泰興市興燕路55號燕頭派出所對面原河失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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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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