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法集資,騙與被騙的眾生相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積蓄不斷增加,如何理財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宣揚“保本高收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發(fā)案率大幅上升。投資理財也面臨著“卷款跑路”等風險。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批非法集資詐騙典型案例,為投資者敲響了警鐘。
花樣百出的“P2P平臺”
“看到有明星代言以及大范圍的戶外廣告,每個月還給我寄他們的內部投資刊物,看起來那么正規(guī)我就相信了……”購買了所謂的“權益份額”以期兌換公司股權后被騙的劉某至今還云里霧里。
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網絡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并建立互聯網投融資平臺開始從事P2P業(yè)務。然而,該公司未經任何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完全屬于“無牌上路”。
隨后,董某通過該互聯網平臺、網站、戶外廣告、報紙等渠道大肆宣傳平臺融資方式,向社會招攬不特定集資參與人、融資企業(yè)進行投融資,并向集資參與人承諾16%至20%的高額回報。讓投資人沒有想到的是,董某并未完全按照協議將款項轉給融資企業(yè),而是設計內部監(jiān)管系統控制集資款的流轉,截留集資款,將大部分集資款用于償還集資參與人到期本金及利息。
新債還舊債,拆東墻補西墻,勢必會有資金鏈斷裂的一天,董某深知這一點,早早開始了“未雨綢繆”。
2013年9月,董某宣稱公司將在美國上市,集資參與人現金申購“權益份額”可兌換公司等額股權。消息一出,立刻吸引到了1534人申購,非法集資達4.17億元。集資參與人的投資項目到期后,董某又誘導他們將待提現的資金直接置換成“權益份額”。
幾年來,董某等人以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的名義,使用自融、截留融資款、高息養(yǎng)息等方法,先后累計向5240人非法集資49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6億余元。
法院終審裁定,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董某無期徒刑;對受董某糾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
子虛烏有的“馬來西亞燕屋”
2017年11月的一天,一眾人高喊著“騙子”,圍堵在深圳市某產業(yè)中心辦公樓門口,稍有經驗的人一看便知,又有公司出事了。
原來是一項宣稱回報率高達300%的項目“爆雷”了。
2016年,李某、田某等人在深圳注冊成立四家公司,推出馬來西亞燕屋項目,以“投資少、見效快”為投資口號,向社會大肆宣傳,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據該公司員工崔某交代,為迅速招收投資者,田某在馬來西亞做了幾棟燕屋的樣屋,組織投資者到馬來西亞實地考察,并請這些考察員幫忙發(fā)動親戚朋友來投資。同時采用傳銷的模式,層層返利,促使投資者在利益驅動下不斷“拉人頭”,擴充下線。
李某和田某十分重視項目的宣傳造勢,通過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請電視臺拍攝宣傳片、請名人代言、開展投資講座等造勢活動,將虛假項目包裝成回報豐厚的靠譜項目,極具欺騙性。
項目初期,李某和田某以后續(xù)投資款支付前期投資收益的方式維持運作。然而2017年8月起,逐漸無法支付投資收益,但二人仍然繼續(xù)宣傳此項目并謊稱公司資金被法院凍結等誘騙、蒙蔽集資參與人,以此安撫集資參與人暫緩收益提取。
苦苦支撐3個月后,該公司仍舊無法按時發(fā)放員工工資及集資參與人的收益。員工和集資參與人上門追討無果,遂報案。
據統計,截至目前共有289名受害者報案,損失金額達760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田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
天上掉下來的“原始股權”
原始股權對于投資者來說,是既神秘又有吸引力的。原始股通常和暴利聯系在一起,如果能申購到原始股便意味著可獲得一筆不菲的預期收益,因此很多投資者對原始股趨之若鶩。
王某正是抓住了大眾的這一心理,設下“原始股權”騙局,騙得了大量資金。
2014年12月,王某和莊某(已另案處理)以投資新能源產品為名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銷售該科技公司“原始股權”的名義,通過招商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在線下公開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并承諾在公司上市后可獲得豐厚收益。
王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該科技公司,莊某任監(jiān)事。為了擴大公司融資規(guī)模,二人又于2015年1月合謀成立某企業(yè)管理咨詢中心,莊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實際控制該企業(yè)管理咨詢中心。此后,王某與莊某以該企業(yè)管理咨詢中心的名義對外銷售科技公司“原始股權”。
好景不長,短短3個月,二人因經濟糾紛產生矛盾,分道揚鑣。4月,王某重新成立一家企業(yè)管理中心,以該中心的名義繼續(xù)銷售科技公司的“原始股權”。
后經公安機關約談,王某主動到案供述其非法集資的事實。經審計,王某的非法集資行為共造成260名集資參與人6100萬余元損失。集資款被用于業(yè)務員提成、運營開支、兌付本息及其他投資項目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
編輯:李曉慧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