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匯款80余萬元
對女兒的生活、創(chuàng)業(yè)等方面予以支持
這筆“愛的付出”
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
父親能要回嗎?
案情回顧
2006年,老張與前妻協(xié)議離婚后,女兒小花(化名)便跟隨母親一起生活,而老張承擔了大部分撫養(yǎng)費。
大學讀書期間,老張對小花的要求也是有求必應,就想著能彌補一點是一點。
大學剛畢業(yè)時,小花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時常和父親訴苦。恰逢老張房屋被拆遷并收到拆遷款,顧念親情,也希望女兒在事業(yè)上有所作為,所以對小花生活、創(chuàng)業(yè)等方面予以支持。
前后,老張向小花共匯款45次合計95160元,用于女兒的日常生活消費,另外還幫小花支付了購車首付、繳納購置稅和償還車貸等合計259000元,分五次轉賬447000元贊助小花與男友合作開公司。
可是,沒想到不久后老張失業(yè)又生病,再加上房子裝修等經濟壓力,身上背負的債越來越多。
2019年年底,老張向小花催討上述款項,均遭到果斷拒絕,雙方為此爭吵,父女關系越鬧越僵。在“還”給父親40000元之后,小花更是徹底失去聯系,無奈之下老張將親生女兒告上法院。
80余萬元到底屬于借款還是贈與款?
老張認為,他對女兒在生活、購車、創(chuàng)業(yè)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項來源于住房及廠房拆遷,是失去生產資料后政府給予的補助,也是后半生的養(yǎng)老錢,所有款項應屬借款,在其生活困難或急需資金時女兒應予以歸還。
小花辯稱,作為具有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關系的家庭成員,互相進行經濟上的幫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項應屬贈與款。自己與老張也沒有借貸關系的憑證,因此借貸關系的存在應該由老張舉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系父女關系,對案涉款項金額及用途均無異議。對于款項性質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本案中,老張沒有明確所有款項為贈與款,小花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合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習慣、公平等因素,雖然父母給予子女撫養(yǎng)費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撫養(yǎng)義務,給子女出資買車、創(chuàng)業(yè)更不在義務范圍之內。本案中,老張?zhí)峁┵I車、創(chuàng)業(yè)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幫助的性質,故老張給女兒的95160元生活費不宜認定為借款,而買車、創(chuàng)業(yè)款等共計706000元應認定為借款,應予以返還。在女兒小花已歸還40000元的基礎上,安吉法院一審判決其歸還借款666000元。
近日,湖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類似的話題在社會上有很多,諸如:“父母有沒有義務替兒女帶孩子”“父母有沒有義務給孩子買房”“父母有沒有義務替子女還債”……那么,父母養(yǎng)孩子的義務界限究竟在哪里?
“父母給子女花錢,是理所當然的嗎?”對此,法官作出專業(yè)解答。
一、父母撫養(yǎng)義務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yǎng)義務和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的撫養(yǎng)義務止于子女年滿十八”是一種社會常識,但子女成年了,父母遂不再撫養(yǎng)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相對少見,一方面是源于父母對孩子的寵愛,一方面也因為部分青年缺乏自立的能力,但這不等于父母應該撫養(yǎng)子女直至其具備獨自生存的能力。
二、父母和子女往來的款項性質如何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應該高于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表明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個案判決下的社會意義和效果
法律是一架天平,挑剔的標準衡量著每一件事物;生命和愛也像天平,幸福就藏在微妙的平衡里。每個人都具有獨特且獨立的身份,學校里、朋友間、工作中……家庭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一樣,都存在天然的義務界限。
在中國現實國情下,父母為子女無償付出,是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父母的付出并不當然地都是義務,都是贈與。
編輯:買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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