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硯軍
■ 案情回顧
2004年9月,A公司與周某簽訂《劇本創(chuàng)作合同書》,約定由周某執(zhí)筆創(chuàng)作《大××》劇本,A公司向周某支付稿酬。2005年7月劇本創(chuàng)作完成。
2005年10月,B公司與周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周某將《大××》劇本所有權出售給B公司。2008年1月,C公司與B公司簽訂《聯合攝制電視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攝制電視劇《大××》。并簽訂《聯合攝制電視劇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C公司享有《大××》劇本拍攝權在內的所有著作財產權利和專有使用權。
2007年5月,周某將《大××》劇本又賣與D公司。此后,D公司以《大××》劇本為腳本,開始拍攝電視劇《××道》。
2009年5月,C公司在發(fā)行電視連續(xù)劇《大××》期間,發(fā)現《××道》劇情內容、人物設置、臺詞表現形式均與《大××》劇本雷同,造成電視連續(xù)劇《大××》發(fā)行困難,其行為已經侵犯C公司著作權利,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 法院裁判
本案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C公司與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陜西省高院重審;陜西省高院重審后撤銷前一、二審判決,并發(fā)回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C公司與B公司不服,上訴至陜西省高院,陜西省高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原判。C公司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經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再審后在法院的調解下,C公司、B公司與D公司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1、C公司、B公司與D公司對各自拍攝制作的電視劇《大××》《××道》及其劇本享有合法的著作權。
2、D公司補償C公司及B公司因前期發(fā)行受阻所受到的損失共計200萬元。
■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據此,不難看出,本案中:
1、周某為《大××》劇本唯一合法著作權人,B公司從周某處受讓《大××》劇本著作人身權之外的包括攝制權在內的所有著作財產權,C公司又從B公司繼受取得《大××》劇本該項權利,權利來源合法。
2、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周某將該劇本以“一物二賣”形式再行轉讓,實質從根本上有違誠信原則。該重復轉讓,應當認定為著作權人的無權處分。
■ 律師短評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著作權法中并未規(guī)定著作權人將財產權利重復轉移后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但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一般會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為標準來確認著作權變動。如此既符合基本的法律規(guī)定,又考慮社會的交易安全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提醒世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作者系北京金盈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北京市東城區(qū)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
編輯: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