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 通訊員 鞏英超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快遞員辱罵客戶被辭退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A公司與F快遞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合同,由A公司為F快遞公司提供專業(yè)的服務人員。林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崗位設置為收派員,并被派遣至F快遞公司從事快遞員工作。
2022年10月,F快遞公司的投訴系統(tǒng)、回訪客戶記錄顯示,林某在與客戶交流過程中有稱客戶為“半腦”等辱罵行為,隨即引發(fā)了客戶的投訴。一份有林某簽名的《問題面談表》詳細記錄了此事,明確指出林某的失誤類型為態(tài)度問題,具體表現為辱罵客戶。當年12月,F快遞公司申請發(fā)起單方解除流程。
隨后,A公司在征詢并獲得工會同意的基礎上,向林某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決定基于林某在工作期間辱罵客戶的不當行為,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林某對此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訴訟,主張A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并要求F快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合同附件《員工手冊》規(guī)定,因言行或服務不當引發(fā)客戶投訴的、不論何種理由辱罵客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作出辭退處分。林某系被派遣至F快遞公司工作,與F快遞公司之間無勞動合同關系,故F快遞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現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用人單位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不盡相同,但勞動者在工作中遵循文明用語、恪守禮貌規(guī)范、為客戶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務,無疑是普遍認同的職業(yè)道德。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辱罵顧客的行為,不僅是對勞動紀律的嚴重踐踏,更會給用人單位的聲譽帶來惡劣影響。因此,員工應自覺遵守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主動維護企業(yè)的形象與名譽,將職業(yè)道德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