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對維穩(wěn)社會治安起到了巨大作用,但行政違法處罰記錄伴隨終身的狀況存在不妥,明顯違背行政比例原則。筆者認為,應確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
一、行政違法處罰記錄伴隨終身的弊端
隨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人們違反法律法規(guī),就會出現違法記錄。法律應有嚴厲的一面,同時也該體現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在現行狀況下,個人出現行政違法處罰記錄即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影響工作、升學、當兵等方面的政治審查。
二、 確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筆者以為,確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也是凝聚人心、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通??梢赃@樣理解,行政違法的危害性明顯低于刑事犯罪的危害性,并且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系公正原則,責罰應當相適應,要遵循基本的比例原則。
相當多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可能是一時糊涂或沖動,但卻留下了終生的污點,現今,一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就可能讓他們無法找到工作,因此失去很多人生機會,在升學、工作中受到不平等待遇。違法不等同于犯罪,更不等同犯重罪,讓曾受到行政違法處罰的人四處碰壁,這并非法律之本意,更不利于和諧社會的發(fā)展。
社會在發(fā)展,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在不斷提高,大部分行政違法人具備正常社會認知,有最基本的家國情懷和公德心?,F在正處大數據時代,對行政違法行為只堵不疏,只記錄不消除,使當事人一輩子都要背負標簽,這對當事人來說是一件很殘忍的事。若能確立合理的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對于很多人來說不亞于獲得新生,他們將會對國家、對社會更加感恩,忠誠度也會油然提升。
三、確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的措施
筆者建議應該給予行政違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設置1~3年的考察期或改過自新期,若1~3年無再違法行為的,國家自動消除其行政違法處罰記錄,讓改過自新者能夠擺脫負面標簽,有利于行政違法人更好融入社會、感恩社會、服務社會。
綜上,確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是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題中應有之義。應當在制度內核上進行根本性的探索,從“社會防衛(wèi)型”的違法記錄制度統(tǒng)一轉型為“人道保護型”的違法記錄制度,并明確規(guī)定違法記錄消除的具體期限。

(作者簡介:李學輝,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后,全國優(yōu)秀律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副會長、北京市朝陽區(qū)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
李學輝多次建言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得到高度重視并被采納:
①2020年2月,李學輝建言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被采納,12309中國檢察網在首頁顯著位置增設“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專區(qū)”。
②2020年3月,《民法典》制定關鍵時刻,李學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建言《民法典》應確立違約人請求解除合同制度,最終,《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確立了該制度。
編輯:張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