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王某某在一天晚上11時左右,將兩個點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第二天晚上12點左右,張某某、王某某又來到李某某家門外,將兩掛鞭炮掛在原告大門把手上點燃。李某某聽到鞭炮聲后打開院門查看,并通知了村干部。張某某、王某某并未收手,凌晨1時左右,二人又將兩個點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當天凌晨3時26分,李某某突發(fā)腦出血入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腦出血、高血壓三級。此后,李某某訴至法院主張突發(fā)腦出血系因張某某、王某某燃放鞭炮受到驚嚇所致,要求張某某、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為查明原告的腦出血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的燃放鞭炮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告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雙方共同選擇了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載明:“由于被鑒定人在夜間較為安靜的環(huán)境下突然聽到院子里的鞭炮聲,事發(fā)突然又不明原因,極易出現(xiàn)驚嚇、恐懼、猜疑等心理情緒變化,從而導致血壓升高、誘發(fā)腦出血,同時被鑒定人既往病史高血壓20余年,長期服用降壓藥物及阿司匹林,具有腦出血發(fā)病的病理基礎。結合以上分析,依據(jù)《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認為被鑒定人腦出血與被告放鞭炮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且為主要作用,參與度為75%為宜?!?/p>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故意在深夜連續(xù)三次實施燃放鞭炮的行為,誘發(fā)原告出現(xiàn)腦出血及左側肢體偏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責令承擔75%的責任為宜。兩被告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自身長年患有高血壓,對于腦出血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自行承擔25%的責任。對于后續(xù)治療費用,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說法
法律上構成一般侵權,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是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第二是損害事實,即他人財產(chǎn)或者人身權益遭受不利影響,產(chǎn)生了損害性的后果;第三是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責任成立后責任的形式以及大??;第四是過錯,即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tài)。
本案中,被告在深夜點燃鞭炮扔到原告院中驚嚇原告,因此被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加害行為。其次,被告向原告院中扔鞭炮的驚嚇行為是故意針對原告的行為,由于原告存在特殊體質,導致原告受到驚嚇后腦出血,造成傷殘,被告的行為和原告受到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原告自身長年患有高血壓,對于腦出血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告應當自行承擔一定的損失。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開玩笑一類的驚嚇并不屬于危害行為,而是一般生活行為。但在實際生活中,人被突然嚇到之后,往往會產(chǎn)生應激反應,可能會產(chǎn)生損害后果。所以,開玩笑要注意分寸,更不能心存惡意故意驚嚇他人。
(2024年3月29日《河北法治報》王立志)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