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見習記者 李文茜 通訊員 張建國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批美術作品被燒毀巨額侵權賠償系列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各被告即涉案公司和個人向原告113名美術家賠償損失共計625.62萬元。該判決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9年6月8日深夜,被告恒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歐陽某指使員工陳某某在該公司一廠房內違規(guī)電焊作業(yè),高溫焊渣掉落引發(fā)火災。火災面積約2000平方米,燒損、燒毀了大量快遞件、包裝用紙皮、海綿、塑料、油畫、油畫材料、服裝衣帽布料等,其中,另外三家公司存放在起火地點附近的392幅美術作品被焚燒殆盡,該批美術作品未辦理保險或保價手續(xù)。
火災事故發(fā)生后,劉某等113名美術家分批向龍崗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訴訟請求總標的約8180萬元。
據該案主審法官向翔介紹說,經類案與法規(guī)檢索,未查到我國法院曾處理過被毀損美術作品民事賠償糾紛訴訟的案例,國內尚無專門針對美術作品毀損賠償的法律法規(guī),對美術作品的價值評估也無統(tǒng)一明確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規(guī)范性文件、指導性意見,這是該批案件審理的難點。
雖然涉案美術家在起訴前已委托雅某公司就被燒毀美術作品進行評估并出具了《藝術品價格咨詢評估報告書》,但因系其自行單方委托,各被告不予認可,且該評估報告書無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guī)則關于鑒定報告的法定要件,法院無法采信。
經多次召開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后,龍崗法院首先選定部分案件向原告釋明,隨之啟動司法鑒定評估工作,先后委托兩家具備司法鑒定評估資質的財產評估機構對涉案美術作品的價值進行鑒定評估,但均因無法完成而退回;另一方面,為了合理評估被毀美術作品的價值,法官積極尋求專業(yè)支持與幫助,多次前往廣州、佛山、北京等地,奔走于美術行業(yè)、文化藝術、價格認證及其主管機關之間,向有關專家請教咨詢。
廣州藝術品行業(yè)商會專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鑒定評估工作,詳盡查閱了所涉及美術家的個人簡歷、工作經歷、社會名譽及其美術作品歷年參展、收藏、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結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和開庭(質證)筆錄、上述機關單位的相關函件,對美術作品的藝術性和市場價格,尤其是當代美術作品的藝術價值、二級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反復、全面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出具了《藝術作品價值鑒定評估專業(yè)報告》。
然而,原告美術家們提出異議,認為評估機構鑒定的被毀美術作品價值偏低。對此,龍崗法院認為,該專業(yè)報告基本上對涉案美術作品給予客觀真實評價,且該報告所評定的涉案美術作品價值,僅為法院在審理本系列案件時確定對被告賠償金額所用,不包括該美術作品在不同時間節(jié)點及評定背景、其他使用環(huán)境中的價值與預期利益,也不影響相關美術家其他美術作品的真實價值,更不會導致美術家的社會評價、名譽地位、藝術能力、價值體現降低;且該行業(yè)商會發(fā)回的異議書復函對涉案美術家提出的異議理由逐一予以回應與反駁,并作出了合理解釋。
龍崗法院經過多方求證和認真評議,最終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恒某某公司、歐陽某等向113名美術家賠償被燒毀392幅美術作品的損失共計625.62萬元。
編輯: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