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鳴
春秋初期的齊國,隨著井田制的破壞和私田的大量出現,許多人從奴隸身份解脫出來,成為有一定人身自由的農人,人的地位有所提高。另外,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商業(yè)異常發(fā)達,唯利是圖的價值取向也頗為盛行,單單靠禮已不足以應付這一變化,還要以法治世,一是德刑并用,二是立法定制。特別是齊國,為了加強其霸主地位,更需要通過君主發(fā)號施令,加強君主集權,“以法治國”。
管仲是中國歷史上較早提出“以法治國”理論和原則的思想家,他明確界定了法、律、令的共同性和不同作用以及立法、執(zhí)法、守法的權責關系,深刻揭示了“以法治國”的內涵邏輯、內在要求、價值目標。他認為:立法統(tǒng)一、法律公開是“以法治國”的前提,法令是天下人明確嫌疑、判斷是非的客觀標準,從而否定禮治時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觀念。他強調法令的主要作用在于控制屬下,防止以下亂主;法令的基本內容是賞刑,即用賞賜鼓勵人們做對國家有利的事,用刑罰糾正對國家不利的行為。統(tǒng)治者治國理政,法律是最直接、最管用、最有力的工具。統(tǒng)治者只要把法律制定好,合乎國情,合乎民意,推動實施,督促落實,違法必究,就功德圓滿了。
管仲認為,國以民為體,君以賞罰為用,立法關系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應格外慎重,力戒“私情行而公法毀”(《管子·八觀》),力爭做到“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管子·權修》)。他強調,興政立法有兩個立足點:一是法從習慣,二是令順民心。
法從習慣。氏族部落的社會規(guī)范主要是習慣。習慣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反映了氏族成員的共同意志和群體利益,得到社會輿論的認可和支持,其調整社會關系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明顯,對氏族成員有普遍約束力。法以習慣為淵源而產生,在本土自發(fā)生長具有民主性和社會性,容易被人們理解、接受、信仰和自覺遵從。雖然管仲主張的“法治”本質上是加強君主集權,但他強調立法不能僅僅以君主個人的好惡為標準,而應“與俗同好惡”,重視民間習慣。
令順民心。鑒于民有“四欲”(逸樂、富貴、存安、生育)與“四惡”(憂勞、貧賤、危墜、滅絕),以“四欲”順民心,則國安;以“四惡”逆民心,則國危。法令順民心還是逆民心,決定著國家的盛衰、統(tǒng)治的成敗,因此,只要順應民心,法令的實施就像源源不斷的流水那樣暢行無阻。立法以人為本,切實從統(tǒng)治對象的利益和愿望出發(fā),尋找立法的依據,這就比統(tǒng)治者高高在上、目空一切、隨心所欲地發(fā)號施令要合理得多,這一點應該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視。
管仲提倡“令順民心”,就在于他清醒認識到統(tǒng)治者與民眾是互相依存、彼此制約的。統(tǒng)治者為了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地位和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必須對民眾有所施舍,甚至作出某種讓步,讓民眾有利可圖。做到這些,民眾就會給予相應的回報。統(tǒng)治者有所失必然有所得,且失之甚小,得之甚大。他認為好逸惡勞、趨利避害是人的共同本性,追求物質利益是民情的基本內容。君主立法只有從人性、民情出發(fā),才會產生令行禁止的社會成效。如果統(tǒng)治者立法“取民無度”,造成民眾衣食不足,整天生活在痛苦之中,民眾就會怠慢法令,法令就根本無法推行。因此,在管仲看來,法令不僅是制裁民眾的手段,同時,也是君主利用民力、獲取民心的工具。
以“令順民心”為出發(fā)點,管仲堅決反對專任刑法,大興殺戮。他指出:刑罰殺戮過濫過重,不僅不會使法令產生威懾作用,反而會激起民怨,使統(tǒng)治者的地位產生動搖。在此基礎上,管仲主張“省刑”,而“省刑”的關鍵在于堵“兩原”。民眾肆意妄為、淫逸放誕的原因,一是上層統(tǒng)治者不節(jié)制私欲,不遵守法度;二是對浮華奢靡之風不予禁絕。堵塞了這兩個根源,犯罪就會減少,刑罰便可輕省。
管仲主張嚴肅法紀,反對赦免罪犯。他提出“輕過而移諸甲兵”的思想,推行贖刑制度,讓有罪者以兵器或銅、鐵贖罪,從而減輕了國家軍備開支的沉重經濟負擔和刑罰懲治的強度,有利于社會安定。
近代中國,法制變革,人們注意到了法律的社會作用。什么是中國人心目中的法律,人們往往以管仲的言法作為依據。究其原因,一是中國最早高度推崇“法治”的是管仲;二是管仲推行“法治”收到了富國強兵、稱霸天下的實效;三是管仲法令依從風俗習慣,順乎民情民意,讓民有利可獲、有??上?、有安可圖。而這些正有助于我們加深對法律的認識。
(文章節(jié)選自李鳴《法的回聲:中國法律思想通識講義》,法律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