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張濤在《現代法學》2023年第5期上發(fā)表題為《風險預防原則在個人信息保護中的適用與展開》的文章中指出:
隨著數字風險社會的興起,個人所處的數字環(huán)境日趨復雜。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快速發(fā)展與廣泛應用,使個人信息保護風險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不可逆性,這推動著個人信息保護基本原則的更新。風險預防原則不僅回應了數字風險社會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的現實需求,而且是實現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的內在要求。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所處數字環(huán)境的復雜性以及個人信息保護風險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逆性為風險預防原則嵌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提供了邏輯前提。除此之外,個人信息權的基本權利屬性及其所具備的功能則為風險預防原則嵌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提供了法理基礎。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憲法基本權利,不僅可以彌補傳統部門法視角下觀點之不足,而且具備正當性和可行性,能夠同時對抗公私主體對個人信息權的不法侵害,對個人信息風險源進行全覆蓋防治。在基本權利理論中,一般認為,基本權利主要具有主觀權利功能和客觀法功能,并以此來建構憲法上實現基本權利的最大可能保護網。在主觀權利功能的面向,體現在基本權利作為防御權與社會基本權所建構的保護法益;在客觀法功能的面向,則體現在基本權利作為客觀價值秩序、制度性保障、組織與程序保障以及國家的保護義務所建構的法益。既然個人信息權的基本權利地位得以證成,那么,其當然也具備基本權利的功能。就個人信息權的主觀權利功能而言,其可以為公民個人信息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的請求權提供依據;并且在侵害發(fā)生時,也為排除國家侵害的請求權提供依據;就個人信息權的客觀法功能而言,其不僅要求國家為公民個人信息權的實現提供制度性保障以及程序與組織保障,而且,還要求國家負有義務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的實現,使其足以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其他私人)所造成的不法侵害。
風險預防原則具有重要的體系形成功能、解釋指針功能、法政策功能等,有助于使規(guī)制手段的相關討論結構化,容易形成體系,在縮減裁量空間或者判斷余地時發(fā)揮重要作用。為了使風險預防原則能夠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有效運行和展開,有必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進行完善:一是在立法層面,確立風險預防的基本原則地位及配套規(guī)則;二是在執(zhí)法層面,風險預防措施的類型化構造;三是在司法層面,優(yōu)化風險預防原則的司法因應。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