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王艷菊 常玉倩
近日,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環(huán)境侵權責任糾紛,村民馮某因向河溝傾倒農藥導致同村人的羊群流產和死亡,被判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2022年5月20日,馮某給果樹打完農藥,在附近河溝中涮洗藥桶,隨后將混雜著農藥的殘水倒在河溝旁的空地上。當日,張某放羊回家路過河溝,羊群習慣性去河溝中飲水。次日,羊群出現萎靡不振等中毒跡象,并陸續(xù)有羊流產和死亡。二人因此發(fā)生糾紛,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馮某賠償羊群救治費、損失費以及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本案承辦法官席引路經現場勘查走訪得知,涉事河溝位于村外,河溝內馮某承包地附近有一處山泉水自然形成水泡,來往牲畜多習慣于在此飲水。羊群飲水出現中毒癥狀后,張某再次進山放羊時看到馮某在承包地內打藥,且水泡旁有強烈的農藥味,故懷疑羊群中毒與馮某有關。
法院認為,馮某噴灑農藥后,未將含有毒性的藥液進行安全處理,而是隨意傾倒在水流邊,造成了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張某的羊群飲用了接觸農藥的水流后出現中毒癥狀,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間存在關聯(lián)性。馮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隨意傾倒農藥的行為與羊群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推定兩者存在因果關系。給張某造成的相關損失,馮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張某在懷疑羊群飲用的水源受污染并有中毒跡象后,未及時采取專業(yè)的救治,導致?lián)p失擴大,應相應減輕馮某的賠償責任。綜合羊只市場價值、張某不當救治措施致?lián)p失擴大等情況,法院依法酌定賠償數額為3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馮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席引路表示,環(huán)境侵權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侵權責任承擔和損害賠償的關鍵。張某認為馮某隨意傾倒農藥致羊群死亡,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具有潛伏性、可持續(xù)性、長期性等特點,致使環(huán)境侵權舉證困難,故本案舉證責任分配上要求馮某提供證據證明其隨意傾倒農藥的行為與張某羊群中毒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其未能舉證加以證明,故依法認定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