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余建華 通訊員王晨琳 嚴銘軒 在漂流景區(qū)好心幫忙疏通河道施救,自己的手機也因此進水損壞,景區(qū)本說有保險可賠,事后卻翻臉不認,好心人錢先生無奈求助法院。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無因管理糾紛案件,并作出判決,由受益人補償。
2020年7月31日下午,錢先生在漂流河道邊觀看游客漂流。不一會兒,錢先生發(fā)現(xiàn)從溪流上游下來的一艘漂流艇卡在了河道轉彎處,溪流彎道處發(fā)生堵塞,后面有兩艘漂流艇已經側翻。錢先生見在場的一名安全員忙不過來,當即把手機放在溪流旁的干燥處,幫助安全員一起拖拽漂流艇,疏通漂流河道。
施救過程中,因河道堵塞導致河水水位上漲,淹沒了錢先生放置手機的位置,導致手機進水并出現(xiàn)故障。
施救結束后,景區(qū)工作人員得知此情況,稱公司有保險,手機維修費等費用會進行賠償。錢先生聽后便放下心中顧慮將手機拿去手機店維修。原本以為換個顯示屏就好,不想花了480元換屏后,因為進水太多仍然不能使用,錢先生只能又花費2500元重新買了一個手機。隨后錢先生打電話到景區(qū)商量賠償事宜,可景區(qū)卻說手機壞了是自己的責任,和景區(qū)沒有關系,保險公司也不會賠,且錢先生的行為不屬于見義勇為。
錢先生無奈向江山法院提起訴訟。
江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漂流項目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戶外活動,而且根據兩名證人的證言,均認為事發(fā)當時漂流艇的堵塞程度確需其他人幫助疏導,故原告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判斷標準,符合常識常理常情,應當予以肯定。被告作為原告無因管理行為的受益人,應當償還原告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該費用應包括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手機損失2500元及維修費用48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方于判決生效后主動履行了相關義務。
■法官說法■
好心人做好事是彰顯社會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社會期待的高尚行為,也是司法應予肯定和保障的正向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當有侵權人承擔責任時,受益人對好心人的補償是出于道德層面的考量,而當沒有侵權人或侵權人無法承擔責任時,受益人的補償就會變成一種義務,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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