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象山法院審結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
2024-11-06 15:02:38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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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2023年8月,鄭某與王某有個人矛盾,為發(fā)泄怒氣,用一塊鐵塊將王某汽車砸壞。經鑒定,被損壞車輛價值76042元。象山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故意毀壞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兩年。
(李思親)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