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王家梁
貴州省畢節(jié)市納雍縣鬃嶺鎮(zhèn)某砂石場繳納的17萬元電費“不翼而飛”,其中發(fā)生了什么?這還要從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貪污案說起。
老趙在納雍縣鬃嶺鎮(zhèn)經營一家砂石廠,一天,他到轄區(qū)供電所繳納電費,供電所工作人員龍某告訴他,出納人員請假了,以后的電費就由他收繳,如果沒有時間到供電所營業(yè)廳繳納電費,可以直接轉賬給他。老趙沒想太多,便添加了龍某為好友,之后每月從網上把電費轉給龍某。累計轉了17萬元后,老趙發(fā)現砂石廠的電費并沒有繳費記錄,遂報警。
面對相關部門的調查,龍某和盤托出了老趙繳納電費的去向。龍某在工作閑暇之余,喜歡在手機上玩游戲放松心情,后來無意中接觸到網絡賭博后逐漸沉迷,很快便把家里積蓄全部輸光了。老趙繳納的電費,龍某并沒有上交給供電局,而是被其全部投入網絡賭博中。
納雍縣檢察院檢察官提前介入調查后,發(fā)現龍某還涉嫌其他犯罪。某磚廠負責人張某某為節(jié)約經營成本,在電表上做“手腳”減少電表度數從而少付電費。龍某發(fā)現后,謊稱能花錢幫助張某某“擺平”,并偽造與上級領導的聊天記錄發(fā)給張某某,張某某信以為真,轉賬5萬元給龍某。
經審查,龍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電費17萬元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張某某的錢財,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詐騙罪追究龍某的刑事責任。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電力資源,價值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張某某的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對龍某、張某某提起公訴后,法院全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判決被告人龍某犯貪污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判決張某某犯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