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袁小燕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4名被告人因提前泄露某名牌手機外觀數(shù)據,分別獲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裕某公司是某名牌手機公司的供應商,負責生產該名牌手機的攝像頭等相關零件。鑫某公司與裕某公司是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為了提前獲取某名牌手機的外觀數(shù)據來制作手機殼,楊某找到鑫某公司的老板曹某某,讓曹某某指使外派員工甘某某、魏某兩次從裕某公司來料品質檢驗部私自將三個尚未對外發(fā)布的某名牌手機攝像頭金屬圈鋁片竊取后轉交給楊某,致使該名牌手機外觀數(shù)據提前泄露。經鑒定,該名牌手機攝像頭金屬圈鋁片設計技術信息點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為320萬元。
案發(fā)后,4名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該手機公司的損失,該公司出具《諒解書》對各被告人的案涉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楊某、甘某某、魏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因各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得到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遂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緩刑四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若干。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