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丁國鋒 通訊員孫鑫鑫 王涵 記者近日從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對張某波等26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提起公訴,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海洋漁業(yè)資源損失的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張某波、閆某泉等2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期徒刑二個月至二年不等;判處居某勇、倪某偉等4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賠償漁業(yè)損失共計450余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2023年4月,贛榆漁民王某電話聯(lián)系常年做水產品生意的張某波,告知其想在禁漁期出海偷捕,早有此意的張某波與好友閆某泉欣然響應。隨后,由張某波出資在遼寧購買“三無”收鮮船,并統(tǒng)籌整個非法捕撈活動的資金和資源調配;由王某聯(lián)系其他生產船約定在休漁期共同收購漁獲;閆某泉負責與卸貨碼頭對接及出售漁獲物等相關事宜;張某波、閆某泉雇傭孫某亮擔任收鮮船船長,雇傭王某磊負責船上記賬。幾人分工明確,迅速組建起非法捕撈的“黑色產業(yè)鏈”。
2023年7月25日晚,鹽城海警局接上級情報線索通報后迅速出擊,于次日凌晨現(xiàn)場抓獲閆某泉、王某等人。針對該案涉及人數(shù)眾多、漁獲物量比較大的情況,鹽城海警局根據江蘇省環(huán)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機制,邀請灌南縣檢察院提前介入,該院圍繞捕、收、運、銷人員全鏈條打擊等方面提出偵查意見。
經查,2023年5月下旬至7月26日在鹽城外海禁漁期間,張某波、閆某泉、王某3人共謀,組織宋某岡等12人駕駛生產船使用流刺網進行非法捕撈活動,累計捕獲鯧魚、梭子蟹等漁獲物11萬斤,涉案總金額達285萬元;在海上完成漁獲物收購后,由姚某波等5人聯(lián)系灌南等碼頭卸貨20余次;租用廂型車冷鏈運輸至別處后,通過居某勇、倪某偉等4人完成銷售的漁獲物達6.4萬余斤,涉案金額209萬余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間,鹽城海警局將張某波等26人陸續(xù)移送至灌南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受理案件后,灌南縣檢察院梳理出一條涉及“船隊捕撈、漁獲收購、碼頭轉運、冷鏈銷售”的完整犯罪鏈條。為精確區(qū)分罪責,該院重點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行為中的具體作用,準確認定罪名、主從犯,并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將張某波等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退繳的34.5萬元生態(tài)資金專項用于增殖放流,修復被破壞的海洋生態(tài)。
編輯:李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