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法制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式施行。為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這部法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之后,法制日報社聯(lián)合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中國綠色時報社,將筆端對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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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 因保護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yè)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劉蕾,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機關書畫協(xié)會秘書長。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