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關系是指由婚姻或生育而產生的人際關系。依據(jù)親屬間關系親疏遠近的不同,可將血緣關系分為親子關系和親緣關系。親子關系特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而親緣關系是指除父母子女關系之外的其他親屬關系,例如兄弟姐妹關系、姑侄關系、姨甥關系、舅甥關系等。本文主要研究同代血親即兄弟姐妹之間的血緣關系推定規(guī)則。
一、案例的引入:司法實踐中裁判類型具有多樣性
相關立法中并沒有關于同代血親之間親緣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只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九條對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關于同代血親之間,法院能否推定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血緣關系推定規(guī)則呢?目前司法實踐中,裁判結果的類型具有多樣性。
(一)北京某法院民事判決書:同代血親之間可以推定血緣關系
基本案情:馮1與馮8系父女關系,馮1與被告馮4、馮2系同父異母的姐妹關系。馮1的親生母親劉某某于2003年7月10日與馮8離婚,馮8于2005年12月14日去世。馮8去世時遺留北京市密云區(qū)房屋一套,現(xiàn)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而被告辯稱馮1之母劉某某與馮8離婚時未懷孕,故馮1無原告主體資格,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顯然,馮1與馮8之間是否具有親子關系因馮8的死亡成為千古之謎。在無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能否推定適用?
裁判要旨:
1、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馮1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力明顯強于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guī)定,馮1已就其與馮8系父女關系提供了必要的證據(jù)予以證明,馮4等人并未提供充足的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經原審法院釋明后馮4等八人仍拒絕配合做親緣鑒定,亦明確表示不對《密云縣婦幼保健院手術同意書》中“馮8”的簽名筆跡進行鑒定,導致法院無法得出馮1與馮8系父女關系的直接證據(jù),故其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亦可推定馮1的主張成立即馮1與馮8系父女關系。
由此可見,在無法做親子關系鑒定得出是否親生關系的直接科學依據(jù)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jù)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及舉證責任分配的規(guī)則推定親子關系是否成立。
(二)重慶某法院民事判決書:同代血親之間不可以推定血緣關系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在其母王某某與鮑某婚姻存續(xù)期間于1999年3月9日出生,被告陳某之父陳某某此時尚未與其前妻離婚。王某某、陳某某各自離婚后于2001年8月共同居住生活,王某有時與陳某、陳某某及王某某共同生活,并與陳某某有合影。2011年3月18日,陳某某因病去世,王某也參加了其葬禮。王某認為,雖然生父陳某某已故,但自己確系陳某某與王某某所生,與陳某具有血親上的姐弟關系;陳某認為王某所述不是事實,1999年陳某某、王某某有各自的家庭,也不存在戀愛關系,且陳某某多年來從未提及王某是其兒子。王某為擁有正當身份,訴請法院確認陳某是其血親上的姐姐。
裁判要旨:王某起訴要求確認陳某系其血親上的姐姐,但其提供的證據(jù)僅能證明其與陳某某存在某種較為親密的關系,而無法證明二人存在自然血親或者擬制血親關系。王某否認自己與王某某前夫鮑某存在親子關系,但即使該主張客觀成立,也不能當然得出王某與陳某某存在親子關系的結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關于“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推定確認親子關系的情形,不適用于本案中姐弟血親關系的認定。
“同代血親”一方請求確認與另一方存在血親關系,若另一方拒絕做血親鑒定,不能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推定親子關系的規(guī)定認定血親關系。法院審理此類確認身份關系的案件,首先應當遵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因己方舉證不能或者不力,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無法舉示的證據(j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但因本案定案的證據(jù)是DNA,而DNA的載體是人身,涉及公民身體權等人身合法權益,本案陳某已經明確拒絕配合DNA鑒定,人民法院也不能強制陳某進行DNA司法鑒定。
綜上所述,法院對同代血親之間能否適用血緣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較為混亂,裁判規(guī)則及結果并不統(tǒng)一。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觀點為:兄弟姐妹之間鑒定的準確率在60%-80%,還不能達到準確認定的程度,故不能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的推定規(guī)定。比如一方請求確認與父親的親子關系,但其父親死亡,無法進行親子鑒定采樣。一方要求與其同父異母的兄弟或姐妹進行血緣關系鑒定,在缺乏必要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推定一方的主張成立。
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學者觀點都圍繞“必要證據(jù)”予以論證,但是何為“必要證據(jù)”呢?“必要證據(jù)”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二、“必要證據(jù)”的認定標準
“必要證據(jù)”是法官決定能否推定親緣關系的關鍵。而必要證據(jù)認定標準的界限較為模糊,各地法院的認定也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二部分規(guī)定:無合法婚姻關系為基礎的親子關系認定請求,應由主張存在親子關系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必要證據(jù)?!痘橐龇ㄋ痉ń忉屓返诙l中的“必要證據(jù)”指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使舉證責任產生轉移的證據(jù),如血型、DNA鑒定相符或不相符、載有父母子女關系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對方與他人在特定時段同居、男女雙方在特定時段有或沒有同居生活等證據(jù)。對于是否構成必要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結合個案案情慎重把握。
至于一方私下的親子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必要證據(jù)”,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不主張將單方私下的親子鑒定意見作為推定親緣關系的必要證據(jù),這并非因為其不具備與案件爭議問題的關聯(lián)性,而是因為其在合法性與客觀真實性上存在缺陷。
三、總結
同代血親之間能否推定“血緣關系”,目前最主要還是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我們針對不同的立場選擇采取不同的訴訟策略。
如果我們主張血緣關系,則可以提供高院規(guī)定中的“必要證據(jù)”,或者向法官表明我方提供的證據(jù)的證明力明顯強于對方等。
如果我們不主張親緣關系,則可以從對方提供的證據(jù)不屬于“必要證據(jù)”、對方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沒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不足以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等方面瓦解對方主張。(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作者: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孫福聰指導律師:曹子燕)
編輯: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