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亞蘭代表提出應完善體育法“學校體育”部分
增設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條款
舉世矚目的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成功舉辦不僅讓人們記住了賽場上奧運健兒的颯爽英姿,也進一步帶動了全民運動的熱情。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體育強國建設綱要》提出,到2050年,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體育強國的目標。
建設體育強國離不開法治保障,1995年施行的體育法也在20多年后迎來首次大修,2021年10月,體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其中增設了不少有關“學校體育”的條款,比如“保證體育課時不被占用”“學校應當將在校內(nèi)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nèi)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等。
但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蘭注意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在體育法修訂草案中沒有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明確條款。
隨著學校體育活動的逐漸增多,體育傷害事故并不鮮見,李亞蘭認為應在體育法修訂時明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學校和教師的責任范圍。
通過分析一些實際案例,李亞蘭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聯(lián)系最為緊密、應用最為廣泛的是民法典侵權(quán)責任編中的“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一規(guī)定改變了以往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弱勢群體’的過度保護,將學校從公平責任承擔中解救出來,不至于再按照公平分擔原則來承擔責任。”但李亞蘭指出,按照“自甘風險原則”進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裁定,雖然有利于增強學生的風險意識,但也可能導致受害學生的賠償困難問題進一步加劇。
因此,李亞蘭建議,要在體育法修訂草案中增設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專項條款,用于進一步明確責任的分配。這也是完善體育法中“學校體育”部分的重要舉措。
“首先要在修法時明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界定。”至于如何界定,李亞蘭認為,鑒于學校體育活動的特殊性,學校體育本身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和競爭性,在學校體育教學、訓練與競賽中發(fā)生拉傷、擦傷等傷害事故在所難免,如果將此類損傷均歸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那么開展學校體育工作必將面臨重大壓力,不利于學校體育發(fā)展。同時,也要考慮將場地設施發(fā)生傷害事故全部歸屬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范疇的合理性。因此,建議具體條款可從時間、空間兩個維度進行闡釋,將內(nèi)容設定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指在校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課內(nèi)外體育活動期間發(fā)生在體育場所內(nèi)的、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其次,要在修法中增設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條款,使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主體責任得到法律確認,為進一步規(guī)范傷害事故處理,合理劃分事故責任提供重要法律依據(jù)。李亞蘭提醒,增設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條款要避免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銜接不暢,甚至存在沖突的問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guī)應在立法法指導下,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款,細化規(guī)范內(nèi)容,強化針對性和可執(zhí)行性。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最關鍵環(huán)節(jié)就是責任判定,要想確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責任,需要確定傷害事故責任應當適用于何種歸責原則。”李亞蘭說,從當前司法實踐案例來看,法院多是從民法典中尋找相對合理的歸責原則進行判定,但不論是學理上還是實踐中,對歸責原則適用仍存在較大爭議。基于此,李亞蘭認為需要進一步調(diào)整與完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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