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高明芹:增加反興奮劑、體育仲裁等內容
加快建設體育強國
“體育法修改的過程中,我所提的保持現(xiàn)行法的結構和體系,進一步修改和細化全民健身、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社會團體、體育社會保障的內容,并增加體育權利、體育產業(yè)、反興奮劑、體育仲裁制度等內容的建議,在新修訂的體育法中均有體現(xiàn)?!?/p>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
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新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體育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體育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對我國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大作用。20多年來,我國體育事業(yè)迅速發(fā)展,全民健身、競技運動、青少年體育等各領域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同時,體育事業(yè)面臨的時代背景和現(xiàn)實需要也發(fā)生了較大變化。因此,現(xiàn)行的體育法已遠遠不能適應我國體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我一直非常關注體育法的修改,并在2021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期間聯(lián)合其他代表提交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議案》。議案提出,現(xiàn)行的體育法已嚴重滯后,無法較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的體育需求。如,體育法對體育資源配置不合理,使得對體育領域的參與主體保障不力;體育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空白,對體育產業(yè)發(fā)展沒有專門規(guī)定、專業(yè)體育仲裁制度沒有建立、也無相應的興奮劑管理制度。
在提出問題的基礎上,我們也在議案中提出具體修改建議:保持現(xiàn)行法的結構和體系,并以此為基礎對體育法進行修訂;進一步修改和細化全民健身(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社會團體、體育社會保障的內容;建議增加體育權利、體育產業(yè)、反興奮劑、體育仲裁制度等內容。
該議案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2021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體育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隨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也向我發(fā)出征求意見函。
針對體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我?guī)ьI律所律師團隊,邀請立法專家、濰坊學院政法學院教授朱文英作為顧問,對草案文本進行詳細分析和論證,指出草案的亮點:適應我國法治中國建設的步伐,增加很多新的制度內容,如專門增加“反興奮劑”“體育仲裁”章節(jié);順應時代的需求,明確公民的體育權利及內容,如第五條明確提出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對體育事業(yè)發(fā)展的突出問題,草案都作出相應的回應,如“社會體育”直接改為“全民健身”,“體育社會團體”改為“體育組織”,符合我國體育事業(yè)發(fā)展的實際。
同時,結合具體條文,我提出更為詳細具體的修改建議,很多建議內容都得到了采納。如,建議第十條增加體教融合的規(guī)定,新修訂的體育法擴大了體教融合范圍和內容:“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建議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將最后一句“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納入前面體育行政部門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內容之一,新修訂的體育法改為“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針對體育法應當增加的內容,我在建議中特別提出,明確體育運動各方主體的體育權利是對體育法價值取向的重新定位,也是適應我國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體育產業(yè)近年來成為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中新的增長點,也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反興奮劑是體育領域面臨的普遍性難題,將反興奮劑上升到法律層面進一步凸顯我國打擊興奮劑的決心和手段;體育仲裁是解決體育領域特別是職業(yè)體育中的特殊類型糾紛的有效手段。這幾部分內容在最后修訂通過的體育法中均得到了體現(xiàn)。修訂后的體育法增加了“反興奮劑”“體育產業(yè)”“體育仲裁”專章規(guī)定。(采訪整理:記者郭樹合)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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