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2021中國仲裁高峰論壇暨第二屆“一帶一路”仲裁機構高端論壇在京成功舉辦。本次論壇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與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ACLA)共同主辦,國際律師協(xié)會仲裁專業(yè)委員會(IBA Arbitration Committee)為國際合作伙伴。
國內外主要仲裁機構代表和有關國家法官、仲裁員、律師、學者及工商界人士約200人現(xiàn)場參會,來自近40個國家和地區(qū)約241.2萬人次通過央視頻等在線平臺關注或收看。
以下內容為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Pinsent Masons LLP)合伙人陳希佳(Helena CHEN)發(fā)言內容節(jié)選。
今天跟大家來分享幾點我對于司法部在7月30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幾點觀察,以及我認為它可能對仲裁實務工作帶來的影響。
這次的征求意見稿共有99個條文,比現(xiàn)行仲裁法增加了19個條文,同時對于現(xiàn)行仲裁法內容也進行了很多修訂,包括對原來法條內容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因此該部意見稿引起國內仲裁實務界較大關注,并提出了很多修改建議。
這次修訂意見稿有部分內容是將仲裁實務明文化,比如對于當事人所提出的仲裁管轄權異議,依據現(xiàn)行仲裁法規(guī)定應是由仲裁委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或者是裁定。此次意見稿明確當事人在答辯期限內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由仲裁庭作出決定,即取消了國內外仲裁機構雙軌制的規(guī)定。這種作法與長期以來實務界、國內仲裁機構可受理國內外仲裁案件的操作是一致的。
此次修訂案中新增加了很多突破性規(guī)定,比如在總則的第二條規(guī)定中取消了仲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限制性表述,使得投資仲裁制度有機會適用我國仲裁法。
雖然到目前為止有關我國的投資仲裁案例并不多,但是我們需要未雨綢繆,因為投資仲裁確實跟商事仲裁相比有它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境內已經有仲裁機構專門針對投資仲裁發(fā)布了仲裁規(guī)則,例如從2017年的10月1日開始,貿仲就實行了國際投資爭端的仲裁規(guī)則。因此這次征求意見稿把投資仲裁納入適用范圍,可以讓仲裁法的覆蓋范圍更加完整。
征求意見稿在仲裁條款的定義方面刪除了“需要在要約中確定仲裁機構”的硬性要求,因此將來就不會存在由于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而被撤銷的案件。
對仲裁地的明確規(guī)定也是征求意見稿新增加的內容。根據該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對于仲裁地并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確的話,那么就視管理案件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為仲裁地,同時將仲裁裁決視為是由仲裁地作出。
征求意見稿新增加的有關“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設立業(yè)務機構登記管理” 的相關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2020年1月1日就已經頒布的《境外仲裁機構在上海自貿區(qū)的新片區(qū)設立業(yè)務管理機構的辦法》,以及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北京自貿區(qū)設立業(yè)務管理機構辦法》的立法趨勢呼應。新增加的規(guī)定明確境外機構可以在境內設立業(yè)務機構,并有權辦理涉外的仲裁案件,使得涉外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進行更多選擇。
征求意見稿對于仲裁員確立了機構仲裁員推薦名冊制,使得仲裁員在符合法定資格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仲裁員。
征求意見稿對于仲裁員的披露義務和應該回避等事由分別進行了規(guī)定。這種區(qū)別規(guī)定,既與《聯(lián)合國貿法會示范法》規(guī)定相呼應,同時與《IBA國際律師協(xié)會關于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的規(guī)范》的作法一致。
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緊急仲裁員的規(guī)定,需要我們注意。意見稿中明確當事人在仲裁庭進行之前或者是進行期間,為了保障仲裁程序進行,為查明爭議的事實或者是保障將來裁決的執(zhí)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就爭議標的相關臨時性、緊急性作出申請,這也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進行更多的選擇。
征求意見稿對于仲裁與調解也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之前就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話,仲裁機構就可以組成仲裁庭,并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做成調解書或者是裁決書,或者是撤銷仲裁的申請;在組成仲裁庭之后,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仲裁庭以外的成員來擔任調解員進行調解。此時當事人之間若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話,可以請求恢復仲裁程序,或者是由原來的仲裁庭根據調解協(xié)議去做調解書,或者是裁決書或者是撤回仲裁的申請。
征求意見稿對于仲裁裁決的撤銷也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指出若裁決是通過惡意串通,偽造證據等詐欺行為取得,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明確如果涉及到裁決的撤銷事由只是占約定內容的一部分,而且該部分內容是可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只將該部分事由撤銷。需要注意,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也縮短成3個月。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當事人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如果裁決瑕疵是可以通過重新仲裁的方式來彌補的話,那么人民法院需要秉持不撤銷原則,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一是若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因為客觀原因導致虛假;二是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是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是不屬于被申請人的規(guī)則的事由,以至于未能陳述的證據瑕疵;三是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的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是當事人的約定等程序存在瑕疵,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若經過重新仲裁可以彌補的話,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總體來說,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有助于我國仲裁法治更為趨近最佳國際實踐,而且也反映了我國仲裁地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