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徐明皎
“冰墩墩”被搶注,“谷愛凌”被搶注……
冬奧會期間,吉祥物冰墩墩走紅,中國自由式滑雪隊選手谷愛凌成為頂流。媒體發(fā)現(xiàn),“冰墩墩”“谷愛凌”已被惡意搶注成商標。隨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通告,對43件已注冊商標依職權宣布無效。
近年來,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并不鮮見,相關部門的打擊也在持續(xù)進行。面對惡意搶注屢禁不止的現(xiàn)狀,專家建議完善相關司法解釋,要求商標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聲明甚至證明其使用意圖。
惡意搶注頻繁發(fā)生
在中國商標網輸入“谷愛凌”,可查詢到34個商標,其中自然人張某在同一天內申請了13個涉多個門類的“谷愛凌”商標。記者查詢到,2019年6月7日,谷愛凌在新浪微博宣布代表中國征戰(zhàn)北京2022年冬季奧運會,其后的2019年6月10日,就有15個“谷愛凌”商標注冊申請。
此前,有媒體報道,“冰墩墩”已有一百余條商標注冊申請,“雪容融”有九十余條商標注冊申請。除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在2019年9月16日申請注冊45個國際分類的“冰墩墩”商標和“雪容融”商標外,其他個人和企業(yè)申請注冊的時間多為2019年9月18日。當年9月17日,兩件吉祥物正式對外發(fā)布。
近年來,“傍名牌”“蹭熱點”惡意搶注商標現(xiàn)象屢見不鮮,還頻頻“出圈”成為公共話題。
2020年初,媒體發(fā)現(xiàn),武漢抗擊疫情前線醫(yī)院火神山醫(yī)院、雷神山醫(yī)院被搶注。
2020年底,突然在網上爆紅的少年丁真被商標搶注者集中“哄搶”,注冊了上百件含“丁真”字樣的商標。
2021年的東京奧運會期間,奪得中國東京奧運會首金的楊倩、一跳成名的14歲的全紅嬋、乒乓球女單冠軍陳夢等等奧運健兒,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商標搶注。
“搶注和注而不用之‘囤積’‘閑置’商標的存在,不但嚴重違背了商標法的機理,侵占了商標資源,而且容易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xiàn)象的發(fā)生,不利于企業(yè)的誠實經營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也不利于我國品牌強國的建設和新時期高質量發(fā)展目標的實現(xiàn)。”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黃匯表示。
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駁回“冰墩墩”“谷愛凌”等429件涉奧運商標注冊申請,對已注冊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將“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注冊申請依法駁回。
持續(xù)打擊惡意注冊行為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一直重視商標惡意注冊問題,依法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進行規(guī)制。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商標法作出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guī)定。為落實此次商標法修訂,2019年10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對判斷商標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考慮因素予以細化,明確在商標審查審理的各個流程、各個環(huán)節(jié)中依法打擊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
據了解,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2021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fā)《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對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等10類典型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給予嚴厲打擊。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深入開展“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嚴厲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申請代理行為。
數(shù)據顯示,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申請48.2萬件。
2021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fā)布了一起商標異議案,該案是“嚴厲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典型案例。在該案中,被異議人先后在20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70余件商標,其中數(shù)十件商標與他人企業(yè)字號相同或近似。被異議人未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及創(chuàng)作來源,亦未提供其意圖使用上述商標的證據,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申請注冊商標數(shù)量、類別明顯超出了市場主體的正常需求”而未予注冊。
為了保護自有商標品牌不被搶注或模仿,部分企業(yè)申請注冊了防御商標。據了解,阿里巴巴擁有“阿里爺爺”“阿里奶奶”“阿里叔叔”等阿里系商標家族,老干媽公司則注冊了“老乾媽”“媽干老”“干老媽”等系列商標。不過,這類商標并不屬于“惡意”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在一個典型案例中闡釋說,2019年商標法第四條中的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注冊”以“惡意”為限定,豁免了對于申請人為防止他人搶注其注冊商標,基于防御目的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為具有現(xiàn)實預期的未來業(yè)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的情形。
建議商標申請人先證明其使用意圖
黃匯表示,2019 年我國商標法的重要進步之一,就是再次加大了對惡意注冊懲治的力度,尤其是通過第四條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將“惡意注冊”作為一項絕對禁止注冊事由來加以規(guī)定,從而將對惡意注冊打擊的關口前移。
不過,在黃匯看來,“惡意注冊”條款仍有優(yōu)化空間。商標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但該條只是從反面防止了商標囤積行為發(fā)生的可能。從該條規(guī)定既不能推導出在我國注冊取得商標權需要以商標的實際使用為前提,也不能推導出當事人在注冊申請時需主動證明其使用意圖。
為減少惡意注冊行為,他建議借鑒注冊“意圖使用”聲明制度,要求注冊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就其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進行積極的宣誓和證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李明德也認為,我國應當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作出聲明,申請注冊的商標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與他人已經注冊和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還應當聲明,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已經實際使用的商標,或者是真誠準備使用的商標?!斑@樣的聲明或者宣誓,一方面可以讓申請人有一個機會檢視自己的申請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商標行政部門和法院在處理問題時,依據申請人的聲明或者宣誓判定申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崩蠲鞯卤硎尽?/p>
黃匯還建議,擴大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惡意注冊”禁止條款適用的解釋空間,將“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搶注”也納入規(guī)制范圍。在他看來,對惡意搶注并使用者的打擊,是該條款的題中之意。